关于国庆节假期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及异议反映事项的说明
社会各界人士、各位服刑人员家属:
我所有关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正在“狱务公开—减刑假释公示”栏目公示。为便于查阅和依法反映异议,现就2026年国庆节假期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期限按工作日计算
本批每件案件公示五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10月1日至7日国庆假期不计入公示期;10月10日为调休工作日,计入公示期。
按照本批公示起止日期安排,9月28日开始公示的案件,计入日期为9月28日、29日、30日及10月8日、9日,10月9日届满;9月30日开始公示的案件,计入日期为9月30日及10月8日、9日、10日、12日,10月12日届满。请以所查案件页面标明的起止日期为准,不将假期自然日直接计入五个工作日。
二、假期内可继续查阅公示
公示页面假期内正常显示。页面列明公示编号、经身份信息处理的人员称谓、提请类别、原判情况、拟提请意见、理由摘要及公示日期,依法保护未成年服刑人员相关信息。
公示编号按“PN—年份—序号”编排,用于识别具体公示事项。页面显示“公示中”“公示期满”或“公示已结束”,分别反映公示状态;这些状态不等于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减刑或假释,也不能据此推断实际出监日期。
三、异议提交渠道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案件有异议,可以通过本网站“互动交流—所长信箱”提交,类别选择“举报”,注明公示编号,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及有关线索;也可向驻所检察室反映,或者拨打12309咨询有关渠道。
通过所长信箱提交成功后,系统登记并生成查询码,请妥善保存。假期内收到的异议,自10月8日起由刑罚执行科按程序核查。书面邮寄材料按实际收件情况登记;现场接待自10月8日起恢复。请勿因现场窗口暂停而等待至公示期结束后才提出异议。
四、公示和核查与提请决定的关系
公示期满前,我所不作出相应提请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报送。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尚未核查完毕的,相关案件暂不提请;异议属实的,退回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按规定向异议人反馈处理情况。
减刑、假释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示和提请均不是裁定结果。对任何声称可以通过交费影响公示、消除异议或保证裁定结果的行为,请保持警惕,及时通过正式渠道反映。
咨询电话:0591-22818352。工作日上班时间提供服务,国庆假期暂停,10月10日调休工作日正常受理咨询。
特此说明。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6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