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经本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本网站和所在管区公示栏同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示对当事人隐去姓名,不公布罪犯编号和照片。减刑、假释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公示标题 | 编号 | 罪名 | 原判刑期 | 提请意见 | 公示期 | 状态 |
|---|---|---|---|---|---|---|
| 关于对服刑人员王宏伟提请减刑的公示 | PN-2026-034 | 抢劫罪 | 4年 | 减刑4个月 | 11月2日至 | 公示中 |
异议提出方式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案件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所提出:
(一)网上提交。通过本网站所长信箱在线提交,来信类型选择“举报”,提交后获得查询码。
(二)书面提交。将本人签名的书面异议材料寄送本所刑罚执行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窗厦村悬钟山,邮编350109。
(三)现场提交。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到本所家属接待中心递交,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四)向驻所检察室反映。直接向派驻本所的检察室反映,或拨打全国检察服务热线12309,详见监督投诉。
提出异议时,请注明公示编号,写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答复。本所对每一件异议逐一核实,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公示期满后,案件经驻所检察室审查、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办理环节见执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