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施行后有关办事事项的公告

2026-10-30 09:00来源:狱政管理科

各位服刑人员家属、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了解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现就新法施行后的通信、会见、权利救济和法律服务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信事项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依法与他人通信。往来信件经安全检查后转交或者寄出;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依法扣留处理。服刑人员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网上书信的提交方式不变。有关材料应当按其性质办理,不能将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与一般亲属书信混同处理,也不能以正常行使权利为由作不利评价。

二、会见和通话事项

现场会见、远程视频会见和亲情电话的具体次数、时段及预约方式,继续按照本所公布的安排办理。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提出会见,应当符合有利于改造的要求,并经批准。

通话、会见中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民警依法立即制止、给予警告;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通话、会见。请会见人员遵守现场秩序和物品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对监狱警戒设施、罪犯改造等场所摄影、摄像、录音、勘测;不得违反规定在本所及周边管制空域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活动。进入有关场所前,手机、智能手表、相机、录音笔等设备按规定寄存。

三、申诉、控告、检举事项

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材料,我所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转递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本人;告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由我所处理的控告、检举,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实名控告、检举的,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服刑人员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不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四、离所探亲和特许离所事项

离所探亲须依法审查刑罚执行、改造表现和有关风险等条件,并履行本人书面承诺、亲属担保等程序。未成年犯的有关条件,依法适用特别规定,不以提交材料即视为获得批准。

准许离所探亲后,我所依法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到,主动接受监督。符合规定的服刑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离所处理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我所依法审查是否特许离所,并按规定由民警押解。

五、律师会见和法律援助事项

服刑人员可以依法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律师身份、委托关系核验及预约仍按相应办事指南办理。

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我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是否给予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审查决定,不能以内部审批代替申请转交。

六、咨询和防范诈骗事项

上述事项的办理不收取相关办理费用。请警惕以“新法实施”“办理减刑”“办理探亲”等名义私下索要钱款的行为,不向个人账户支付所谓办事费。发现涉嫌诈骗的,及时拨打110报警;需核实本所事项,可在工作时间拨打0591-22818352。

有关条文说明见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新〈监狱法〉要点解读》,具体材料和流程见更新后的办事指南。新法施行后的办理事项,依照法律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6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