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执行刑罚、开展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严格依照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本页收录与刑罚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改造、律师会见和法律援助直接相关的主要文件,共24件,其中法律11部、部门规章4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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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按刑罚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法律服务的顺序排列。
内容简介
规范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共八章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并对监狱设置和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作出规定;第六章为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改造为主。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四条 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第八条 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监狱秩序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友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信件、信息或者物品。
第二十六条 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罪犯依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监狱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十七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发出。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转递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十八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罪犯按照规定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监狱还可以按照规定增加安排视频会见;可以与委托或者指派的律师会见,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通话、会见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民警应当立即制止、给予警告,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通话、会见。
第七十五条 罪犯收取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离监处理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特许其离监探望或者处理,由民警押解。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尊严,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民警察;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成年犯的通信、会见、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配合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刑满释放时协助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加强同监护人、家庭成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是我省唯一一所关押改造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犯的监狱。收监通知、通信、通话和会见、减刑假释提请、离所探亲、教育改造安排以及年满18周岁服刑人员的留所执行,均依照本法办理。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由管区民警登记,需要转送其他机关的在五个工作日内转递,并在转递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拆封检查。
内容简介
规定犯罪和刑罚,明确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要条款要点
第十七条 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假释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一百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入伍、就业时如实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只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所不直接决定减刑、假释。
内容简介
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减刑、假释的报请与审核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活动全程接受驻所检察室监督。
内容简介
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要求。
主要条款要点
被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被裁定假释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将其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本所执行情况
服刑人员被裁定假释的,本所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送衔接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其报到义务。
相关内容:释放与衔接程序
内容简介
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职权、义务和纪律,以及组织管理、警务保障和执法监督。监狱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条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民警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时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本所纪检监察室或者驻所检察室检举、控告;本所及时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对检举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内容简介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严格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主要条款要点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本所执行情况
减刑假释公示依法写明服刑人员姓名、罪名、原判刑期与附加刑、执行情况、考核表现和提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公布服刑人员编号、住址、就读学校等可能识别其身份的其他信息,不发布正面影像。服务平台内的服刑人员信息仅限授权人员按职责查阅,查阅情况均有记录。
内容简介
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矫治,以及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明确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分别关押、义务教育、法治教育和刑满释放衔接等方面的职责。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五十三条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对服刑人员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法治教育;服刑人员出监前,提前通知监护人和接收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内容简介
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并明确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本所执行情况
服刑人员入监后进行文化程度测试,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全部编入扫盲、小学或者初中班级接受文化教育。课堂教学每周不少于20课时、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70%。
内容简介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以及国家、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指导。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在会见日和亲情帮教日举办家长课堂,由民警和心理咨询师向监护人讲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亲子沟通方法和家庭教育责任;持有服务平台账户的家属可以在“家庭教育”栏目参加线上课程。服刑人员出监前,本所与监护人共同制定回归后的家庭教育安排。
内容简介
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规定律师的执业条件、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并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本所执行情况
受服刑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可以就申诉、控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会见服刑人员。本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会见安排、所需材料和时间在“律师会见”办事指南中公布。
相关内容:律师会见
内容简介
规定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主要条款要点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本所执行情况
服刑人员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管区民警提出申请,本所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凭指派公函办理会见。家属接待中心公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家属可以拨打咨询法律援助申请事宜。
部门规章
由司法部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以司法部令公布。
内容简介
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体制、收押、教育改造、劳动、生活卫生、考核奖惩和社会帮教等事项,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工作的基本规章。
主要条款要点
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收押未成年犯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监护人;男性未成年犯与女性未成年犯分别关押;入所教育和出所前教育各不少于两个月。
课堂教学每周不少于二十课时、每年不少于一千课时,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九条 思想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劳动常识等,教材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
第三十四条 文化教育根据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
第三十五条 技术教育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设置可参照社会同类学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参加劳动的,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从事过重的劳动。
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保证每天睡眠不少于八小时。
对改造表现突出的未成年犯,可以准其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离所探亲。
对违反监规的未成年犯,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禁闭时间为三至七天。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现有15个科室、8个管区、3个直属队、8个直属机构。男女分押,女性未成年犯集中关押在八管区(女子管区),由女民警直接管理。入监队(直一队)、出监队(直二队)分别承担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特优会见作为奖励,由管区提请、本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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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原则和基本内容,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和出监教育,以及教育改造质量的考核评估。
主要条款要点
教育改造工作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原则,实行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对新入监的罪犯进行入监教育,讲解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开展行为规范训练;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集中进行出监教育。
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
建立个别教育制度,民警对分管的罪犯定期进行个别谈话;罪犯有思想波动、家庭变故等情形的,及时谈话教育。
争取社会各界支持,邀请社会团体、志愿者和罪犯亲属参与帮教活动。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执行本规定的同时,适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对未成年犯的专门要求: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各不少于两个月,课堂教学每周不少于20课时,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入监队(直一队)、出监队(直二队)分别承担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心理矫治中心负责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
内容简介
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是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行为准则。
主要条款要点
基本规范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生活规范 按时作息,服从统一安排;保持个人卫生和监舍整洁,爱护公共财物。
学习规范 接受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劳动规范 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和设备,注意安全。
文明礼貌规范 尊重民警,礼貌待人,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在入监教育中逐条讲解本规范,结合未成年人特点开展队列、内务和礼仪养成训练;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按日记录,纳入月度计分考核。未满十六周岁的服刑人员不参加生产劳动,劳动规范的有关要求在技能培训中执行。
内容简介
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包括监区(本所为管区)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和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等环节。
主要条款要点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请减刑、假释,由监区(本所为管区)集体研究提出建议,经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提请的,向人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及有关材料,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在所内公示的同时,在本网站“减刑假释公示”栏目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案件经驻所检察室审查、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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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司法部印发或者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工作规定。
内容简介
规定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计分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运用。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给予奖励和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主要条款要点
计分考核以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日常表现为依据,按月考核。
考核结果定期公开,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分级处遇、给予奖励和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按月对服刑人员进行计分考核,考核结果在管区公示栏公示。服刑人员对月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管区考核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刑罚执行科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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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规定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情形、应当出示的证件和材料、会见的安排,以及律师和监狱在会见中的权利义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主要条款要点
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就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代理申诉、提供法律咨询等事项会见在押罪犯。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监狱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并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律师会见在律师会见室进行,工作日上午、下午各安排三场,每场45分钟。律师通过服务平台律师端或者到家属接待中心提交委托材料,刑罚执行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签署。
相关内容:律师会见
内容简介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公示、审理方式和裁定送达。
主要条款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并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由人民法院依照上述程序立案、公示和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所依照通知派员参加庭审。
相关内容:减刑、假释程序
内容简介
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认定,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以及假释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作出从宽规定。
主要条款要点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报请减刑前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审查提请减刑案件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均以本规定为依据,对未成年服刑人员依法适度从宽。
相关内容:减刑假释公示
内容简介
要求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注重实质审查,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证据材料,规范开庭审理,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执行机关的提请责任。
主要条款要点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综合考察计分考核、奖惩等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当如实提供反映罪犯改造表现的证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进一步规范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审理和裁定的法律监督。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提请减刑、假释时,随案移送月度计分考核、奖惩、管区评议和教育改造等证据材料,材料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并由承办民警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所依照通知派员出庭说明情况。
内容简介
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病情诊断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程序,以及监狱提请、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等程序。
主要条款要点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公示,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交付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相关内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内容简介
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封存的范围、封存和查询的程序以及保密要求。
主要条款要点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封存的范围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犯罪记录封存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服刑人员的执行档案和相关电子信息依法封存管理,不对外提供。服刑人员出监前,出监队向本人及其监护人讲解犯罪记录封存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
内容简介
规定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机构对监狱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内容和方法,包括收监和出监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以及受理罪犯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主要条款要点
对监狱收押、释放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实行检察,发现违法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狱的监管活动实行检察,发现体罚、虐待罪犯或者违法使用警械具等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
设置检察官信箱,与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受理罪犯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本所执行情况
驻所检察室在本所设有办公场所,每周开启各管区检察官信箱,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逐件审查并出具检察意见,对禁闭、违规处理等执法活动开展日常检察。本所对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逐项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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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监狱狱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要求区分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本人三个层面,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监督渠道。
主要条款要点
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的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渠道等信息。
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罪犯的服刑场所、计分考核、奖惩、减刑、假释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向罪犯本人公开计分考核、奖惩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本所执行情况
本所据此制定狱务公开目录,最近一次修订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公开信息通过本网站、服务平台、家属接待中心和管区公示栏发布;每年发布狱务公开工作报告,每半年公开减刑、假释情况,按季度通报群众来信办理情况,每年举办两次狱务公开开放日。
说明
本页所列条文为要点摘录,部分条文作了节略,不作为执法和诉讼的依据,一切以国家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式文本可以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查询,部门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查询,司法解释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查询。
家属接待中心备有本页所列法律法规的文本,来访人员可以在会见日现场查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疑问的,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拨打本所咨询电话0591-22818352,或者通过所长信箱提出。国家修改或者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所及时更新本页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