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别保护与出所衔接事项解读

2026-08-03 09:00来源:刑罚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特别规定。我所人员依法获得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按规定实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帮教的人员,不因此自动成为社区矫正对象。

一、矫正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未成年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家庭监护条件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矫正小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因此,出所衔接材料不仅要说明法律状态,也要如实反映必要的学习、技能和家庭情况,供接收机构了解实际需要。有关心理资料应在合法、必要范围内传递,不能将完整咨询记录无差别发送给所有参与人员。

二、监护人承担哪些责任

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抚养、管教等职责,协助未成年人遵守有关规定、继续学习和适应生活。怠于履行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督促教育;拒不履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家属应在出所前与相关机构保持联系,核实接回、居住及后续安排,提醒本人按要求报到、报告事项和参加教育。监护人的配合不能代替本人依法履行义务,也不意味着家属可以自行决定免除报告、改变执行地或停止矫正。

三、如何保障义务教育和就业准备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提供继续学习条件,监护人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达到16周岁、有就业意愿的,可依法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帮助。

我所在出监教育中结合拟假释人员实际情况准备安置计划,提供已有学习进度、技能证书等必要材料,便于接收地衔接学校、培训和就业服务。是否就业及从事何种岗位仍须遵守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不能仅凭已获技能证书绕过法定年龄和岗位限制。

四、身份和档案信息怎样保护

依法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对履职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外,相关档案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查询的单位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平台协同、社会帮扶、学校接收等不同工作所需信息不同,应按职责和必要范围提供。网站公示也不能以简单隐去姓名替代全面的信息保护审查,尤其要防止通过住址、家庭、案件细节等组合识别身份。

五、平等权利和年龄衔接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不得受到歧视。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依第五十八条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则针对在矫正期间达到18周岁的情形,具体适用应结合进入矫正时的年龄和法律状态判断,不能仅以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就作统一结论。

六、我所怎样办理交接

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我所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衔接材料,向本人及监护人明确报到地点、期限和要求,按安排办理离所。暂予监外执行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我所按规定移送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交接相关文书、诊断及其他必要材料,家属配合办理。

出监队通过服务平台发送相应衔接材料、记录接收确认。电子传递便于工作协同,但不取消依法应当履行的送达、签收、原件移交等程序。执行地依规定确定,不由家属自行选择,也不简单等同于户籍所在地。

有关规定可拨打12348咨询,或通过所长信箱向刑罚执行科了解。具体报到和监督事项,以依法送达的文书及执行机构告知为准。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