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与回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解读

2026-08-14 09:00来源:教育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预防、干预及矫治作出规定,也对服刑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回归社会提供专门保障。理解这些规定,需要区分日常教育干预、专门矫治教育和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的执行,不能把不同法律程序混同。

一、分别管理教育,考虑未成年人特点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依法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未成年犯管教所属于刑罚执行场所,不是由家属自行送入的行为管理机构。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何处执行刑罚,应根据刑法规定、生效裁判和刑罚执行制度判断,不能仅凭一个统一年龄下限概括所有情形。依发布时适用的监狱法,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可以留所执行剩余刑期。

二、服刑不意味着义务教育中断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依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安排应结合已有文化基础和成长需要,不能以劳动或其他活动挤占应有的教育。

我所按照原有学习基础设置扫盲、小学、初中等教学层次,开展七个职业技能培训方向,其中服装制作在女子管区开设。课程学习与学籍、成绩和证书材料管理相衔接,便于后续复学、升学或培训使用。技能学习是为回归作准备,不等于未完成义务教育即可提前以就业替代学习。

三、监护责任如何延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做好教育工作,通过规定渠道保持联系,了解孩子的学习、情绪及实际困难。会见、书信、电话和家庭教育活动,是了解情况和提供支持的方式,不宜仅围绕刑期、奖励或是否“听话”评价全部表现。

监护人还应参与出监准备,核实居住、照护和学习安排,按通知做好接回及后续教育。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配合相应机构;刑满释放的,履行家庭监护和帮教责任,不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继续作为家庭惩罚理由。

四、回归后的教育和就业权利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不得因其服刑经历受到歧视。有关学校、用人单位和参与帮教的人员,应依法保护相关信息,不随意向同学、同事或社会公开。

具体入学、就业仍应遵守相应法律条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优先做好学习衔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意愿的,再依法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不能以尽快就业为由忽略未成年人保护要求。

五、犯罪记录封存意味着什么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依法封存。有关实施规定对相关材料、信息管理及查询程序作进一步要求。

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它不是删除案件事实,也不是使尚在执行的刑罚失效,而是限制记录的不当提供和使用,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保护。普通学校了解学习经历,不应因此取得与入学衔接无关的犯罪材料。

六、衔接帮教怎样开展

出监前,我所结合学习、技能和家庭情况,与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及接收机构做好衔接,联系复学、培训、就业和必要生活支持。假释人员依法在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则按规定获得安置帮教支持,两者法律状态不同。

有关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咨询,或通过所长信箱了解本所办理渠道。具体争议应按法定程序处理,不以一般政策解读替代个案审查。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