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和监督要求解读

2026-09-30 09:00来源:刑罚执行科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罪犯,依法暂时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它不等于释放后不再执行刑罚,也不直接减少原判刑期;在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按程序收监执行。

本文依据发布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说明与在我所服刑人员及家属有关的主要事项。

一、哪些情形可以依法审查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作有特别规定,不能将有期徒刑的所有适用情形直接扩大到无期徒刑。保外就医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属于自伤自残等法律规定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应依法审查处理。

是否符合条件,须结合刑种、实际健康状况、社会危险性和其他法定因素判断。未成年人身份、普通疾病诊断或家属希望接回照顾,均不当然替代条件审查;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仍应依法获得必要医疗保障。

二、病情诊断如何办理

保外就医须按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证明,符合相应严重疾病范围。所医院整理既往病历、配合诊断和有关鉴别,但不能以内部一般诊疗意见直接代替法定诊断材料。

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各有适用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形组织。家属已有的病历可以供核查参考,不代表自行选择医院出具一份证明即可获得批准。

三、保证人承担什么义务

需要保外就医的,按规定提出并审查保证人。保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担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居住在同一市、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拟担任保证人时,也须符合相应条件,不是仅凭亲属身份自动确定。

保证人应协助监督有关规定的遵守,为治疗、护理、复查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发现擅自离开、违法犯罪、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等情况,应依法报告。保证不是付费担保,也不是代替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四、我所是否可以直接批准

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管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组织诊断、鉴别和材料审查,履行有关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后,由我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依法批准,并按规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我所不能自行以口头同意、家属承诺或内部交接代替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批准。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意见,由相应机关重新核查。新修订监狱法将于11月1日施行,施行后的程序依新法及有关规定衔接办理。

五、批准后如何执行

批准后,由我所按照法定要求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移送人员和法律文书、病情材料,监护人或近亲属按安排配合交接。执行地应当依法确定,不能一律将户籍所在地作为唯一接收地。

监外执行期间,服刑人员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保外就医的按要求复查并报告病情。保证人和监护人承担相应协助责任,不得因已经离所就中断报告或随意改变居住、治疗安排。

六、哪些情况下依法收监

不符合适用条件、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相应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等,依法及时办理收监。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监外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依法不计入刑期。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不收取相关办理费用。请勿相信“花钱办保外就医”的承诺。对程序有意见,可向我所纪检监察室、驻所检察室反映,或拨打12309;具体规定可通过所长信箱向刑罚执行科咨询。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