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重点条文与办事事项解读

2026-11-01 09:00来源:法制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于2026年4月30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一百二十一条。法律对刑罚执行、日常管理、教育改造、权益保障和监督等作出规定,第六章专门规定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

本文围绕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关心的事项进行说明。法律所称“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离监探亲”“特许离监”在本所办理中相应称为“离所探亲”“特许离所”。具体案件适用以法律、有效配套规定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不能仅凭一项条件或文章摘要判断办理结果。

一、法律确立了哪些基本要求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新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监狱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方针,要求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狱务公开应当公开相应法律依据、程序和结果,同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不是相互替代的要求,尤其不能以一般工作宣传、网站查询为由泄露未成年人的受保护信息。

二、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受到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分别规定生命健康保障和基本医疗。日常管理及违规处理均应依法实施,不能任意减少基本生活或医疗保障。

服刑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有劳动能力的依法参加劳动。对未成年犯,还须同时适用以教育改造为主、劳动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的特别规定,不能将一般劳动要求脱离年龄和健康条件单独理解。

收监后应告知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收监通知书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发出;未成年犯通知监护人的具体工作,还应结合有关专门规定办理。申请法律援助的,依照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及时转交,监狱不以自身判断替代援助机构的审查决定。

三、申诉、控告、检举有哪些期限和保障

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第四十条要求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实名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关按规定书面告知本人。

材料需要转送其他机关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后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转递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是这一告知期限,延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不能据此任意延长转递期限。

第四十三条明确,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不得作为认定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这些材料与一般亲属书信应当按不同性质办理,不能统一套用普通书信处理规则。

四、通信、会见和通话应注意什么

第六十八条规定服刑人员可以与他人通信,往来信件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犯罪活动的,依法扣留处理。安全检查不能被理解为可以无依据地限制一切不愿公开的个人表达。

第六十九条规定可按规定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与其他人员联系有利于改造的,经批准也可以安排。具体次数、时间根据改造需要、处遇等合理安排,视频会见按有关规定增加。本所公布的月度次数和预约要求是具体工作安排,不是法律条文直接列出的全国统一数字。

第七十条规定律师会见,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话、会见中的违规处理:立即制止、给予警告;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一般亲情会见管理与依法受到保密保障的律师会见不能混用。

到所人员应遵守场所管理。第十七条禁止未经批准对警戒设施、罪犯改造等场所摄影、摄像、录音、勘测,并对有关管制空域飞行作出限制。具体入场、寄存及批准事项依规办理,不能把法律的特定对象随意扩大为所有公共空间。

五、减刑、假释由谁决定

减刑、假释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监狱依法审查是否提出建议。第五十条规定,建议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提请的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复核,经法定程序后由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公示期满不等于已经获准减刑、假释;计分考核、表扬、技能证书等是了解改造表现的材料,也不能直接兑换刑期。具体条件还须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审查。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期限及依法延长情形。第五十五条要求对调整建议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家属可以了解程序、反映情况,但不能通过私人申请或付费替代法定提请与裁定。

六、暂予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有何不同

暂予监外执行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暂时改变刑罚执行场所,不等于刑罚终结,也不是以疾病直接换取减刑。第四十四条允许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狱依法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建议须经评审、所内三个工作日公示、异议复核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病情严重、必须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事前公示,但应在执行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内公告。

批准后依法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交接,后续监督、复查及收监依规定办理。具备普通病历或监护人同意,并不当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七、离所探亲和特许离所有哪些区别

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或减为有期徒刑,执行相应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具备本人书面承诺、亲属担保等条件的,可以依法准许离监探亲。批准后须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本人及时报到、接受监督。

第八十六条针对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形,规定符合条件的有期徒刑罪犯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根据情况特许离监处理,由民警押解。未成年犯有关条件还须结合第一百一十一条适当放宽的特别规定审查,不能机械套用成年犯标准,也不能取消必要审批。

八、第六章对未成年犯有哪些专门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执行场所及年满十八周岁后的衔接。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可以留所执行剩余刑期,“可以”不是对所有人员一律自动留所。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强调尊重人格尊严、创造有益身心健康的环境,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接受专门培训的民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改造为主。

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涉及亲情联系条件、心理矫治、受教育及学籍衔接、家庭社会协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咨询,为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刑满释放时协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衔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依法封存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提供。封存意味着限制提供和使用,不等于原有犯罪事实、判决及法律后果被删除。第六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依第一百一十六条适用监狱法其他规定。

九、出监以后如何衔接

第五十八条要求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前开展出监教育。第五十九条规定按期释放、发给证明,并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衔接。第六十二条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平等享有权利。

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与假释后的社区矫正应当区分,不能仅因曾经服刑就将已经执行完刑罚的人员继续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证书、健康和家庭资料的移交,也应限于依法办理衔接所必需的范围。

具体办理方式见本网站“办事服务”栏目,法律依据见“狱务公开—执法依据”。对条文适用有疑问,可通过所长信箱向法制科咨询;涉及个案的,以有权机关依法审查和作出的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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