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主要制度与权益保障要点解读
司法部令第56号《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生活和相关保障作出专门要求,是开展相应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适用时应与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及其他有效规定一并理解;涉及具体刑罚变更、医疗和教育事项,还须执行相应法定程序。
一、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工作方针
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改造为主。其含义不仅是开设课堂,还包括根据年龄、文化基础和身心特点安排管理、生活与个别教育,使规范行为和帮助成长相联系。
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执行刑罚,与普通学校、专门学校或其他社会教育机构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由监护人自行决定将孩子送入,也不能以教育目的替代依法履职和权利保障。
二、专门管理和人员要求
规定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对管区规模、男女分押和分类管理作出要求,并对民警学历及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人员配备提出标准。原规定相关专业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40%,这是队伍配备要求,不能用某一批新警比例代替全所统计。
按照本所组织安排,女性未成年犯在八管区集中管理,由女民警直接管理。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职责以正式公布的本所信息为准,法律规章要求与机构实际名称应当区分。
三、入所和出所教育
未成年犯入所后五日内通知监护人,入所教育和出所教育各不少于两个月。入所教育帮助其了解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学习生活安排;出所教育联系复学、就业、家庭沟通及社会适应,不只是在释放前说明交接手续。
本所男性人员相应教育分别由入监队、出监队承担,女性人员在女子管区内开展。不同阶段形成的教育记录和需要持续关注的事项,应在有关岗位之间做好交接。
四、课堂教学和教材要求
规定课堂教学每周不少于20课时、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文化和技术教育不低于总课时的70%。文化教育按基础和年级组织,使用经规定程序审定的教材,有条件的开展更高层次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于学习和回归需要,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思想教育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等,心理健康教育与文化、技能学习相互配合。课表、实际授课和教学记录应一致,不能以活动名称代替课堂学时落实。
五、生产劳动和生活保障
未满16周岁的不参加生产劳动;年满16周岁的,劳动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不得安排过重、有毒有害或外出劳动。这里对生产劳动的限制,不能简单扩大解释为未满16周岁完全不得学习生活技能,也不能反过来用“实训”名称规避生产劳动保护。
生活方面,规定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每人一床,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保障营养,禁止吸烟饮酒。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属于依法应当落实的事项,不以家属是否汇款或是否获得奖励为前提。
六、通信、会见和离所探亲
未成年犯依法开展亲属通信,经批准拨打亲情电话。会见条件可依规定比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者可按程序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本所相应奖励称为特优会见。
规章对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表现及风险符合要求的离所探亲作出规定,期限一般为5至7天,另有审批、担保等要求。近亲属病危或死亡的探视,也须依法审查,不能只凭家庭情况即自行离所。
七、奖励、处理和监督
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另依法提请,二者不能直接等同。对破坏监管秩序的法定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必须有事实和程序依据,不得自设处罚。
原规定对未成年犯禁闭期限为3至7天,并明确期间每日两次、每次一小时室外活动等保障。具体适用应依法审查,不能将禁闭作为一般教育训练或随意惩戒手段,必要的生活、医疗和权利保障仍须落实。
有关规定全文可在家属接待中心查阅。对本所办理事项有疑问,可通过所长信箱咨询;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依法通过监督和救济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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