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扎实开展秋季学期预防犯罪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监狱系统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优势,秋季学期开学以来,我所依托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按预约分批接待福州地区中学师生,持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题教育活动。活动紧密结合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实际,突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行为引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明辨是非、自觉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是我所延伸监狱工作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的重要平台。此次秋季学期教育活动,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照将于1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监狱配合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课程内容,推动法律政策要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相衔接。
针对当前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基地将刑事责任年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等内容纳入重点宣讲范围。授课民警结合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对不同年龄阶段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进行讲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年龄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责任”等认识误区。同时,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讲清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意义及相关规定,帮助学生认识到,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被消除,更不意味着可以因此放松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在案例警示教育环节,授课民警结合近年来青少年涉网络违法犯罪的风险特点,选取经隐去个人身份信息处理的典型案例,重点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针对部分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容易以兼职招聘、网络交友、利益诱导等形式出现的特点,民警从行为表现、法律后果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剖析,提醒学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电话卡等,不因贪图小利或者碍于人情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在不知情或者认识不足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利用。
围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预防和干预,基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干预矫治措施的规定作为宣讲重点,结合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形,帮助学生辨别不同性质行为的法律界限,认识不良行为发展变化可能带来的危害。授课过程中,既注重讲清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相应法律责任,也强调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重要性,引导学生从遵守校纪校规、规范日常言行、正确处理人际矛盾等方面入手,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针对校园欺凌、网络诱骗等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授课民警进一步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相结合,围绕相关行为的识别、防范及依法求助途径进行讲解。通过区分一般同学矛盾与学生欺凌行为、辨析网络交往中可能出现的诱导和侵害风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交往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学生在遭遇欺凌、威胁、诱骗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向父母、教师及学校反映情况,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隐瞒、退让或者采取不当方式处理而使自身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
为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我所“育萌团队”民警结合学校反馈及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对初中版、高中版宣讲提纲进行了针对性修订,进一步优化课程结构和案例内容。初中阶段侧重日常行为规范、法律意识培养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高中阶段适当深化刑事法律责任、网络违法犯罪风险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讲解,使课程内容更加贴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成长特点和现实需要。在开展面向学生的专题教育的同时,基地还向带队教师提供法治教育参考材料,为学校开展后续法治教育、行为引导和风险预防提供支持。
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是一项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性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我所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为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治警示教育提供了专业支撑。依托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专题教育,是我所发挥专业职能、推动教育矫治经验向前端预防延伸的具体举措。通过将法律知识普及与典型案例警示相结合,将违法犯罪后果教育与日常行为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青少年犯罪预防关口前移。
下一步,我所将继续立足未成年犯管教工作实际,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育萌团队”的专业优势,加强与学校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协作,结合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变化和法治教育实际需求,持续完善课程内容和教育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专业化、精准化水平,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贡献力量。
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参观预约事项
基地面向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有关单位提供预约参观和法治教育服务。有关单位可通过本网站“所长信箱”或者致函宣传办公室提出预约申请,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参观活动安排在工作日开展,不收取费用,参观人员须年满12周岁。具体安排按照基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