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2025年下半年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公开
现将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我所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本次以汇总方式介绍提请、公示和监督情况,不公布可识别未成年服刑人员身份的信息,具体执行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为准。
一、提请案件情况
下半年,我所分两批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案件19件。各管区结合依法应当审查的条件、服刑期间表现和相关记录集体研究,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提交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履行公示、听取检察意见和所长办公会议研究等程序后,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管区意见、部门审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均为提请过程中的环节,不替代最终裁判。
二、公示与异议处理
相关案件在提请前按规定公示五个工作日,本网站及相关管区分别提供适当范围的信息。社会公开内容与所内法定公示内容依各自要求审查,未成年人身份和依法封存信息受到保护。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2件,刑罚执行科逐件核查,结论均为不成立,已向异议人作书面答复。异议材料、核查情况及答复结果纳入案件办理记录,便于后续监督。
驻所检察室对提请案件开展审查并出具检察意见,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部分案件组织开庭。
三、裁定送达和执行衔接
人民法院已陆续作出有关裁定,裁定书送达服刑人员本人,并按规定告知其监护人。提请总数为本所报请数量,不等同于全部已经审结,更不等同于全部获得减刑或假释。
对被裁定假释的人员,本所在出所前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依法告知报到及监督管理要求,安排家属接回等事项。刑罚执行期限和条件依裁定及相应法律规定确定。
四、法定条件说明
减刑须结合原判刑罚、实际执行时间、悔改或立功表现等法定条件审查。首次减刑起始时间依刑期和适用规定分别确定,不能概括为所有有期徒刑罪犯执行一年后即可提请。
假释除审查实际执行期限、悔改表现和再犯罪危险外,还应审查依法不得假释的情形及相关条件。适用未成年人有关从宽规定的,应按具体条款审查年龄时点和适用范围,不作自动减刑、假释承诺。
五、监督与防诈骗提示
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收取代办费用。家属、律师可以依法反映意见或提供相关材料,但不能通过付费委托取代法定程序。以“花钱办减刑”“花钱办假释”为名索取财物的,应及时核实并向公安机关反映。
发现提请工作存在违规问题,可向纪检监察室、驻所检察室反映或拨打12309。2026年上半年有关情况将在半年结束后按安排公开。
(责任编辑:宣传办公室)
